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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判迪奥尔商标复审行政纠纷案胜诉
?最高法宣判迪奥尔商标复审行政纠纷案胜诉

作者:企龙网   时间:2018-04-28

  原标题:最高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国迪奥尔 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孙若丰 摄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孙若丰 摄

  人民法院报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 刘 婧)4月26日是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做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并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迪奥尔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为,迪奥尔公司已经在国际注册程序中明确,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而非商标行政机关作为审查基础的普通商标,故被诉决定作出的审查基础明显有误。此外,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已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也在多个国家获得商标注册,故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核准。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了本案,并于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对商标类型作出的声明,且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径行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的做法,均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充分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精神,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表示,在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作为审判长公开审理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一方面说明中国政府和中国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也对涉外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保护,整个过程公正严谨,对全社会形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产生积极影响,并且让企业感受到在今后的发展中要更加重视创新发展。

  该案强调了履行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而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迪奥尔公司代理人、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凤仙表示,由于本次涉案的商标是一个国际注册商标,对我国履行国际法义务方面有很大的意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可以看出我国在履行国际义务上非常积极的态度,对保护国际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和对整个市场竞争环境有积极影响,对整个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有积极作用。

  本案的当庭宣判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主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庭审结束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负责人表示,一定会尊重和履行判决结果。

  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该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都将大有裨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表示,通过这个判决,法院认为基于国际公约,是要给申请人提供方便,使其可以在国内及时获得商标的注册等程序上的保障,该案体现出在商标领域目前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存在一个衔接问题,可以修改商标法或者商标法实施细则等,使衔接变得连贯通畅,该案也可能会使公众对立体商标更为关注,进而推动相关审查规则变得更加完善。“我个人觉得这个判决合理,体现了司法的态度”。

  该案庭审以“全媒体”方式进行了全程直播,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知识产权学者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部分驻华使节以及社会公众旁听了审理过程。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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